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佛山市从1980年8月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开始设立常务委员会。1998年4月选举产生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
佛山市人大常委会是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佛山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负有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讨论和决定佛山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任免佛山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决定个别副市长的任免,在市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其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等;对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佛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是市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协助办理市人大常委会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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