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司法院大法官,是中国台湾依照中国台湾“宪法”于最高司法机关--“司法院”中所设置,具有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职务、审理政党违宪解散案及台湾地区领导人、台湾地区副领导人弹劾案权限之常设机关。“司法院”大法官在一般口语的用法中,通常系指该机关的成员。
於第二次修宪时,将监察院对大法官之人事同意权改以国民大会行之。
而在2000年第六次修宪时,更将国民大会之人事同意权移往"立法院",後废除国民大会,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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