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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第一期实施细则

所得税第一期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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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第一期实施细则

所得税第一期实施细则是我国所得税始议于清末,至民国三年 (公元1914年) 正式颁布所得税条例27条。为了具体执行北洋政府于民国四年 (公元1915年) 八月颁布《所得税第一期实施细则》共16条,为开征所得税第一步方案。其主要内容: 所得税的纳税人为政府官吏和议员、自由职业者、当商、银钱商、盐商、经政府特许或注册的公司行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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