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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得共和国宪法

乍得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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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得共和国宪法

乍得共和国宪法第一部宪法于1962年4月14日通过,由首任总统托姆巴巴耶于同年4月16日签署颁布。后经多次修改,由原来的14章89条增加到99条。宪法规定,乍得是一个统一、不可分割和拥有主权的共和国。实行政教分离,三权分立。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代表或公民投票行使主权。公民不分出身、阶级和部族,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年满20岁,享有公民权和政治权的乍得男女公民有选举权。所有公民必须纳也,并有根据其财力承受公共负担的义务。总统由公民直接普选产生,任期七年。总统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军队统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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