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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成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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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成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经2001年12月13日成都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18日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6月29日由成都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1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执法制度、执法规范、执法监督、责任追究、附则6章35条,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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