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域外效力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反垄断法域外效力是指:“作为国内法的反垄断法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之外的外国人的情况。外适用的法律基础是国际法的相关理论,即一国有权制定法律来规范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行为和在国外的本国公民(包括本国法人)的行为。据此,反垄断法就有其相应的空间效力和对人效力:空间效力上,反垄断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国际反垄断法以欧共体竞争法为代表(如前所述),仅适用于欧共体区域范围内。此外还有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北美自由贸易联盟等地区组织,也都含有反垄断法条款。这是反垄断法空间效力的域外扩展;对人效力上,具域外效力既及于国内企业,也及于国外企业,将反垄断法空间效力与对人效力的域外扩展的具体对象单纯以涉外为标准,可划分为:A.在国外从事违反国内反垄断法行为的国内企业;B.在国外从事违反国内反垄断法行为并影响国内贸易的外国企业;C.在国内从事违反国内反垄断行为的外国企业。�以上三种情形中第一、第三种可以说是反垄断法空间效力、对人效力的域外扩展,第二种则是反垄断法彻底的域外效力,其效力扩展到国外的人国外的事。这种反垄断法在域外适用情形的理论基础是反垄断法管辖权的效果学说,美国于1945年“铝公司案”中已加以确立。该学说认为,如果在本国以外的限制竞争行为产生了对本国国内市场有较大影响的效果,本国法院则对该行为享有管辖权。美国首先确立该原则后,世界各国也纷纷加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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