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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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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地方政权组织形式和制度。“土司”又称“土官”,是由中国古代中央王朝任命和分封的地方官,“世官、世土、世民”是其重要特点,即世袭的政治统治权,辖区土地的世袭所有权及对附着在土地上的农民的世袭统治权。

土司制度渊源很久,元朝以前,各封建王朝已采用“以土官治土民”的办法。唐、宋时在西南、华南等少数民族地区设置过羁縻府、州,任命当地土著首领为世袭的刺史、知州。元朝后,以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千户、百户等官职封赠各族首领,土官的职类、承袭、贡赋和征发等遂形成一定制度。明代,土司制度发展到鼎盛期,后渐趋衰落,至清代,已不占统治地位了。直到20世纪50年代初,云南、四川等民族地区还有极少数土司的残余。经过解放后的土地改革才彻底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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