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管理费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市场管理费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加所管地段集市贸易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按其商品交易的成交额收取的费用。1983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除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商业在集市上进行议购议销业务外,对进入集市交易的商品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少量的市场管理费。工业品、大牲畜费率按成交额计算不得超过1%,其他商品不得超过2%,并应规定合理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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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费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加所管地段集市贸易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按其商品交易的成交额收取的费用。1983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除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商业在集市上进行议购议销业务外,对进入集市交易的商品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少量的市场管理费。工业品、大牲畜费率按成交额计算不得超过1%,其他商品不得超过2%,并应规定合理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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