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地区行政公署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昌都地区行政公署(简称昌都地区行署)是西藏自治区原昌都地区的行政管理机关,是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撤销的派出机构,于1978年成立,2014年国务院批准撤销昌都地区,设立地级昌都市,昌都地区行署成为历史,被新成立的昌都市人民政府取代。 原昌都地区行署执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对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昌都地区各县人民政府工作。 行政公署原驻地位于原昌都县(今卡若区)昌都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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