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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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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鲁办发14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决定自2006年起,对毕业后自愿到我省30个经济欠发达县艰苦行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年限达到5年以上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财政代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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